2.
114年12月9日查封時,地政人員稱本件九芎段370地號土地位於蘆洲區中山二路 188號建物前方之騎樓,該建物部分占用土地。九芎段351地號土地有蘆洲區中 山二路170號建物占用,亦包含中山二路168巷整條巷弄,延伸至中山二路168巷 13號至17號建物滴水線前空地,空地上有一無門牌鐵皮屋,屋上載有蘆洲區中 華里守望相助大隊。本案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12月22日新北工建字第1142600732號函:本件 蘆洲區九芎段370地號土地經查係71使字第335號使用執照(69建字第716號建照 執照)之建築基地。
7.
依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依該條規 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 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故本院拍定後將進行公告程序(依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7項),耗時良久,請應買人須有耐心等待。未完 成程序前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 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8.
本件所提及新北市蘆洲區中山二路170號建物有占用本次拍賣土地,建物稅 籍登記人於收受本院第一次拍賣通知後10日內,若有符合土地法或民法優先承 買權要件時,請具相關文件向本院陳報,由法院審酌是否有優先承買權。若不 陳報,本院將不再通知後續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