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現場查封、測量程序時,現場為空屋無人使用,其中
3.
四樓有明顯壁癌及嚴重漏 水情形,二樓僅有外梯可進行通行,
4.
四樓無獨立外梯,須經過二樓始得通行。本件拍定後 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5.
又本件共有人之一主張,因本件拍賣標的物有嚴重傾斜之情形,而其為本件拍賣標的隔壁 (即144巷7號)之所有權人,其業已提起訴訟請求重大修復、補強,經本院115年度訴字第931號 排除侵害事件受理在案,應買人應審慎評估此情形,且拍定後可能須繼受上開訴訟事件判決之 結果並負擔義務。
6.
本件依在場人即共有人在場所述及本院函查、鑑定報告所載,該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 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 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 價金或撤銷拍賣。
10.
7658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據地政人員稱,為各樓層外推之 增建,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 隊來函稱如屬違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 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12.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
13.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 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 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4.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 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