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91年1月24日假扣押執行時,地政人員指出,
4.
225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文林路288 號至298號之建物占用。114年8月21日、114年11月5日現場執行時,據在場人陳○仁稱,30286 建號建物係由其自84年起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中,目前1樓作為運動用品店面使用,
5.
3樓轉 租予附近學生,3樓有增建(即32118建號建物)。陳○仁114年9月23日陳報其係向郭○貞承 租,租期自114年6月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72,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30286建號建物之坐落基地尚有非本件拍賣範圍之鄰地即220地號土地,該鄰地所有權人及 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7.
32118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與30286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依臺 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11月27日函覆:32118建號建物係位於其他位置之水平增建違章建 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 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六)依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217地號土地上有一棟門牌為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298號之二層登 記建物坐落(建物所有人為黃○娥等7人);225地號土地上有一棟門牌為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2 88號、290號之三層登記建物坐落(建物所有人為張○禮)。依黃○娥等7人、張○禮115年7月2 4日具狀陳報,
9.
225地號土地之3位共有人於55-57年間合意交換使用該3筆共有土地, 並各在1筆土地上營建房屋,3人互不請求租金,衡其性質屬互為租賃,嗣3位土地共有人後來因 繼承或繼承人出售房地,至今共有人眾多等語,並提出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70號判決影本為 憑(判決駁回原告即
10.
225地號土地共有人對於被告即黃○娥等7人、張○禮給付相當於租金 不當得利之請求)。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1.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4年9月18日函覆:225地號部分土地係57工使字第0057號使用執 照(56工營字第0663號營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基地面積56.30平方公尺),部分土地無申請建 造執照紀錄。
12.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 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17.
225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 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8.
225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 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70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 有人。又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共有人、拍定 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9.
219地號土地及30286建號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且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 土地共有人。如由建物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2 19地號土地及30286建號建物(含32118建號建物)一併買受。
20.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