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211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42300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 拍定後亦不點交。又停車位係建物之共有部分,其使用方法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以分管 協議定之,故此部分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民國114年6月2日、115年1月12日現場執行時,據債務人在場稱,42113建號建物現由其及 家屬自住;頂樓增建(即42300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之子一家人居住使用;地下1樓有編 號
4.
11兩個停車位,目前均出租予他人使用;頂樓增建上方有一露臺,可從頂樓增建出 入,無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債務人之子一家占有42300建號建物之權源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 注意。
6.
42300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與42113建號建物內部不相通,有獨立出入口。
7.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2月25日、同年7月14日函覆:42300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並已發函違 建人於115年8月10日前自行改善拆除報驗,若達期限仍未改善,將再發函限期改善,若均 未改善,本處將發函訂期強制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 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建物登記。(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8.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