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6月16日、同年8月4日現場執行時,債權人稱於現場有偶遇一名自陳為債務人朋友之 人,其稱係幫債務人管理房屋,無租約,債務人未居住於該處等語;經執行人員入內檢視,房 間內有大面積油漆脫落,客廳一隅之天花板有鋼筋外露,屋內堆放眾多雜物,且該房屋之後陽 台有外推增建,供作廚房使用;另1798建號建物係從295之5號1樓紅鐵門上去,並未通往3樓,3 樓以上均與295之4號打通,故3樓以上均從295之4號樓梯出入。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
4.
2048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與主建物(1798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 口。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2月5日函覆:2048建號建物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 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列管(或拍照存證)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 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6.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7.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0.
1798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