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因本件土地供作騎樓使用,查無共有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 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4月1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52-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 為延平北路3段47號建物左側之部分騎樓處。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4.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5年6月12日函覆:452-1地號土地係49營字第08 46號營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又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10.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 加應買;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1.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 定之證明文件。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