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524地號土地其上有建物坐落,門牌號碼 為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36巷8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3.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拍賣標的係中山段四小段
4.
3267建號建物之基地,並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覆,係64使字第1782 使用執照(63建(中山)(南)字第02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僅拍賣土地應 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因係拍賣建物 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 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 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 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 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 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 人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
8.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