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分割自同段792地號土地,經地政人員指界,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正德街口到正德街58號右側鐵窗旁位置,位在建築物外側紅線內之細長條 型,建物正德街60號二樓突出物全部占用、62號二樓突出物有部分占用。另函 詢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本件拍賣標的現無地上建物登記,惟如前述指界情 形,有建物二樓突出物占用,且占用之法律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本院不代為處理。另據鑑定報告記載,本件 標的有部分作為既成道路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為擬定三重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 (第一階段)(103年9月30日)之住宅區。
3.
本件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三重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 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新北市政府工 務局函復,本件標的係48營建字第580號營造執照及54營建字第11號營造執照, 分屬該2張執照之建築基地,惟經三重地政事務所函復查無前揭建造執照、營造 執照、使用執照等存根資料,無從就現有地籍資料認定除本件拍賣標的外,是 否尚有其他地號土地同為前開執照之建築基地。又本件標的上尚無已登記建 物,就前揭執照內建物所有人有無基地持分或基地持分不足之情事,或是否有 基地所有權人無專有部分之情形,無從判斷。
7.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正德街60號二樓、62號二樓突出物有占用,且部分為既 成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 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 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 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10.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