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1年8月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3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為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5段85號建物後方4公尺處,其上有鐵皮建物占用。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上開鐵皮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 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又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 行投標。
4.
經查,元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施者之「擬訂臺北市士林區海光段二小 段420-2地號等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包括432地號土地,該計畫案 目前辦理情形為事業計畫階段-業已辦理聽證。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 者得標;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9.
優先承買權: (ㄧ)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0.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 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11.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