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4月1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7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 延平北路4段74之1號房屋部分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
4.
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 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
11.
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 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