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15年3月5日現場履勘時,系爭建物共有3層,其中1樓係由共有人出租予第三人卓先生,現 為瑞麒有限公司使用,第三人表示一樓屋後會漏水。
5.
,現由其與子女一起居住使用,2樓堆放雜物為主,債務人為共有人之一,目前不知其確 切之情形,已久未聯繫。115年5月8日現場測量時,廚房天花板有嚴重壁癌,油漆嚴重剝落;3 樓廁所部分油漆脫落,應有漏水之情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暫編2544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 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 處115年6月8日函復,
7.
2樓後部分,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其他(空地),依「臺北市違章建築 處理規則」第33條規定,將現況予以拍照存證辦理;2樓頂部分,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屋頂, 既存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請應買人注意。
9.
83-1地號土地及鄰地,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15 年10月7日函復,自53年間起列管旨揭建物占用本局經管土地,請應買人注意。
10.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3.
優先承買權: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 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