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550─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吉林路379巷8號建物前方之道路;550─3地號土地現為門牌號碼德惠街170巷豪爵大飯店對面之停車場使用;550─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吉林路379巷及德惠街170巷之巷口開始至吉林路379巷10號建物之前方道路;550─6地號土地為豪爵大飯店外之馬路(靠近吉林路379號巷口);550─7地號土地位於新喜公園約南方靠近德惠街170巷(已被鐵皮圍住),上停有多部車輛及後方之鐵皮屋,本件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其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上開鐵皮屋不在拍賣範圍,上開鐵皮屋及停車場占用問題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