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現場敲門、按鈴後無人應門,經會同警員、鎖匠開啟門鎖,建物內留有 基本家具及雜物,無人在場。
3.
嗣債務人大姐於115年9月1日具狀陳報系爭建物出租予第三人,租賃期間為115年6月22日起 至116年6月2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18000元,押金新臺幣36000元。本件標的並未附有停車 位。
4.
本件標的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海砂屋、地震受創 之紀錄,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地 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標的係於114年12月22日辦理查封登記,債務人於查封後將建物出租予第三人,違反查 封效力,依法仍應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