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1511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外部掛有「社團法人台灣圓創管理人員發展協會 籌備處」之招牌,據第三人即辦公室主任吳苡慎在場稱,現由「台灣圓緣慈善推廣協會」「鉅 富鴻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使用,並陳稱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據「台灣圓緣慈善推廣協 會」另具狀陳報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租期自115年1月1日至118年1月1日止,租金每月15,000 元,並提出租約影本為證,「鉅富鴻股份有限公司」另具狀陳報並無訂定租約且無租賃關係, 僅係以借貸方式供公司登記使用。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 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4.
本件拍賣標的另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海砂屋、地 震受創之紀錄,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 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