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3203建號建物現作為市場使用,該空間為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107巷45之1號 及43之1號打通之開放空間,當初係由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決定作為攤位使用,以抽籤決定 攤位位置,無成立管理單位,現今剩餘二攤位(水果攤及雞蛋攤)有營業使用,共有人間就 攤位分配位置並無書面契約,亦無編號,拍賣持份配對之攤位數亦不確定。債務人程永泰 之攤位位於大安路入口第五根樑下方靠近左側第三根柱子;另一個攤位位於前揭之入口第 二根樑及第三根樑之間,靠近右側的第二根柱子。債務人周南之攤位據第三人稱位於第二 根及第三根樑之下方。債務人賴寶彩之攤位有兩個攤位,分別位於第三根樑及第二根樑之 左右側。債務人黃林秀琴之攤位位於第三根與第四根樑之下方,靠近兩扇鐵門處(靠西向鐵 門之右側鐵門)。因前揭攤位位置係債務人或第三人陳報且無書面契約,且部分債務人之攤 位經通知迄未回覆其坐落位址,如有爭議,拍定人應自行解決,拍賣持份之攤位數如有爭 議,拍定人應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6.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 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