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824建號據債務人稱目前係自己與家人居住使用,二樓頂層有增建物,各樓層格局為一樓有 一房一廳一衛浴,二樓有二房一衛浴、倉庫、洗衣間,二樓頂樓(3F)有神明廳與二房一衛 浴,本件拍定後點交。
3.
3765建號係824建號之增建物,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115年5月14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5 6022680號函示列管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又因增建物係未辦 保存登記建物,故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8.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 檢測為海砂屋經列管等(因本建物為55年登記,不在輻射屋發生年間,故不另查輻射屋紀 錄),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無相關報案記錄、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記錄;非列管之地震受創 之建築物、海砂屋(惟該建築物是否有高氯離子混凝土、地震受創等情,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 為準),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 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 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 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 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 六、因本件係債務人自住,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 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 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