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4727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之母在場稱,目前係出租予第三人,現由 該第三人與債務人共同經營小吃店,並陳稱並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拍定後不點交。
3.
6048建號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3月28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46015514號 函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 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另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之紀錄,經臺 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6月6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28645號函稱,於民國98年11月2日曾發生火 災,經消防人員到現場處理為屋內燃燒雜物,未造成其他延燒,無死傷情形。另經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信義分局114年6月11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43043187號函稱其未建構非自然死亡案件資 料庫系統,無法查詢是否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 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