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5404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查封時由委託人林毓琪及其家人同住,有供奉神像及祖先牌位,委託人表示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地政人員確認增建部分位於前方,地下室無增建,屋內有內梯可通往地下室。債務人林毓琪之姐在場,表示無停車位。5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7月29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38958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5年7月28日核輻字第1150010831號函覆,非屬放射性污染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5年7月29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53074954號函覆,未有非自然死亡之案件;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7月2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14972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5.
7368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現由委託人居住使用,參酌司法院編印100年度民事執行實務問題研究專輯第12號之研討結果,因委託人乃實質上債務人,故拍定後點交;另7368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6月1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56024766號函,7368建號建物為水平增建既存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停車空間及其他法定空地),列入分期分類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