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675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之親屬居住使用,債務人無居住於此,另就債務人之 母親陳張寶珠陳稱系爭建物無配賦停車位、無增建情形,亦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標的8 1地號土地為臺北市信義區嘉興街175巷之道路,無建物坐落其上。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6月22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04437 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5年6月16日核輻字第1150008650號 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5年6月24 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53044408號函覆,並無旨揭建物曾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案件之檔存紀錄, 故無相關資料供參;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6月1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028004號函 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 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依臺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113年7月29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36150403號函覆,標的81地號土地與拍賣標的675建 號建物同為66使字第1955號使用執照(65建(松山)
5.
字第49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需與上 開建物及其坐落之基地併同拍賣及移轉,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