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查封時,建物為機械式停車位之停車塔,現已停止使用,另現場貼有臺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115年2月9日北市都建字第1156007805號公告:建築物原核准機械式設備2組,未依法 申領使用許可證,應立即停止使用。經勒令停止使用之機械停車設備,若欲重新使用者,應向 內政部指定之檢查機構辦理檢查合格並取得使用許可證後,始可使用,請應買人注意。又依鑑 定報告書記載,停車塔因欠繳電費遭斷電亦無法使用。本件停車塔因無法使用,故拍定後不點 交。
3.
本件係拍賣停車位,類似區分所有建物可單獨使用,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