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662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在場債務人即共有人胡?瑞稱,現由其一人居住 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即共有人胡?瑞稱前陽台、客廳壁紙與兩間房間滲水,且有白蟻情 形,另有其妹在屋內自殺身亡情事,惟經本院向戶政機關函查,死亡登記申請書上記載死亡地 點係臺北市臺灣療養院非本件拍賣標的。另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 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2月16日北市消調字 第1143042932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4年12月23 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43060110號函覆,110報案系統內無相關報案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 程處114年12月1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5373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 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 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 抽籤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
4.
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