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建物共有人朱O瑞在場稱建物現由其居住使用,本建物(9號2樓)與隔 壁建物(11號2樓)打通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標的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海砂屋、地震受創 之紀錄,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地 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對於本件不動產全部有優先承買 權。若建物共有人到場應買拍定者,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有二人以上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1702建號建物現與隔壁建物打通使用,建物內部已無明顯界限,拍定人得自行與建物共有 人及隔壁建物所有權人協商回復原狀事宜,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由拍定人及建物共有人自行負 擔,請投標人注意。
9.
4950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 標人注意。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4月23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56019738號函,此建物為 陽台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處理情形為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相關作業規定予 以拍照存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