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115年6月17日查封筆錄所載,本件拍賣標的816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陳稱係 由債務人與其子自行居住使用,格局為三房兩廳,有局部漏水,無增建。本件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6月30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34525號函覆, 自95年迄今未有火災發生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7月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1388 56號函覆,旨揭建物尚非該處列管之
4.
331及403地震受損建築,亦非該處列管之高氯離子混 凝土建築物(即俗稱之海砂屋)惟該建物是否有氯離子含量過高情事,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 準;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5年7月1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53071472號函覆,自105年 迄今未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5年7月3日核輻字第1150009335號函覆,建 物經該會偵測非屬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 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