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402地號土地位於吉林路393巷、松江路504巷與德惠街198巷之交叉口,上為大馬路,一部分為台北新安宮之停車場(已圍住),其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402─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吉林路393巷47號房屋前方之道路,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上開停車場占用問題由拍定人自行解決;55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生北路3段25巷60號至42號建物之前方道路,其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