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6地號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 (原屬第參種住宅區及第參之壹種住宅區)。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現場履勘,2104及4353建號 建物各有獨立出入口,2104建號有債權人之父賈錦福在場稱一直由其獨自居住使用,4353建號 則由在場債務人即共有人之一賈錦興稱由其自住,據其稱4353建號天花板曾有漏水情形,但已 修繕完畢。本件拍定後4353建號建物點交;2104建號建物則因債權人即共有人賈博淵陳述其父 非占有輔助人,故拍定後不點交,占有使用關係須拍定人自行查明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拍賣標的4353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8月20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4 6037822號函覆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屋頂),已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拍照存證,故拍定 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與 輻射屋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0月13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177 92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10月20日北市警中 分刑字第1143031136號函覆,經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 10月1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4498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 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5年2月10日 核輻字第1150001944號函覆,經該會偵測非屬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 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最高法院9 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
4.
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