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53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31日具狀陳報,據114年7月28日新聞報導,債務人因與前妻發生口 角,於114年7月27日晚間在本件拍賣標的物內縱火,涉嫌公共危險縱火罪,遭警方逮捕;經債 權人實地查訪,該戶大門已由社區管委會封鎖,未經管委會同意不得擅入,主委王○凱表示縱 火事件造成鄰損情形嚴重。
4.
115年5月7日現場查封時,據管理員表示,自火災事件發生後,1534建號建物大門封死,因 陽台外推,玻璃損壞,下雨有水流進走廊,故用門封死。115年8月12日經入內檢視,屋內有燒 過痕跡,且地政人員現場測量後表示,本件建物無增建等語,於當日執行完畢後,由債權人僱 工將新門裝上並上鎖。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據債權人115年8月20日陳報測量執行期日之照片顯示,房屋內部燒燬情形嚴重,地面及牆 面均為焦黑,原窗口處以木板封住。請應買人注意。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六)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