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現場查封時無門牌號碼,詢問小香港商場大廈管理委員會稱此商場皆 已改建,僅另編戶號管理。共有人代表人李OO稱本建物皆由其重新裝修及管理出租事宜,並提 供戶號及門牌號碼之對應示意圖,門牌號碼28-2號為戶號112,28-3號為戶號111,28-4號為戶 號110,28-5號為戶號109,28-6號為戶號108,28-7至28-13號為戶號
3.
10 6,其中戶號101至104打通,28-14號為戶號123,上開戶號均未出租他人並無人使用。門牌號碼 28-30至28-35號為戶號
4.
140。其中戶號139出租予娜絲吉國際商行作為扭蛋店使用, 租期自113年8月1日至116年8月30日止,113年9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18000元,11 4年8月1日至116年8月30日止,每月租金19000元。另戶號
5.
140未出租他人亦無人使用。但 租賃契約上載尚有戶號140出租予娜絲吉國際商行,租期自113年8月1日至116年8月30日止,113 年9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18000元,114年8月1日至116年8月30日止,每月租金190 00元。戶號
6.
122打通出租予吉拾行樂有限公司峨嵋門市作為餐酒館使用,租期自114 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分別為24000元、20000元、20000元。惟經地政人員指 界稱門牌號碼28-7號起造圖之原始位置有部分現已改建為走道使用,28-19至28-21號為扭蛋店 前方之廣場,28-24至28-26號為戶號
7.
144,28-28號為戶號135,28-30及28-31號均為扭蛋 店之辦公空間,即戶號140。28-
10.
140合為娜絲吉扭蛋店,另有包含起造圖中不屬於建物之走道部分。512地號土地使用 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
11.
共有人代表人李OO表示系爭建物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 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部分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拍定後不點 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