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721-3地號土地係位於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85巷18弄 之部分道路,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85巷16之1號之部分建物坐落。 惟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建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 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
3.
721-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其上領有75使字第1162號使用執 照(74建.雙園.汕頭字第485號建築執照),標示為「55線字第778號指定有 案」之巷道。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 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4.
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專有部 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 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 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 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 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 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 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 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多數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 共有人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