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建成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稱:土地係位於臺北市萬華區德昌街 185巷及185巷78弄轉角處之道路用地,及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德昌街185巷78弄
3.
4號建物門前之道路用地,部分土地上有前開建物之前臺占用。上開建物占有使用本件 土地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又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人亦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土地經查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又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 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7.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建成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稱:土地係臺北市萬華區德昌街185 巷78弄之巷道,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德昌街185巷76號建物旁之道路用地。
8.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
9.
本件土地經查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 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11.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建成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稱: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 德昌街185巷78弄1至4號建物前之道路用地,部分土地上有前開
13.
4號建物對面之梯棚部分占用。上開建物之占有使用本件土地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 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
14.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又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人亦有優先承買權。
15.
本件土地經查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又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 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