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代理人,經敲門無人應門,揭示查封公告於門首, 有現場照片可稽。經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員警查系址房屋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函及房屋現況調查表在卷可稽。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投 標前先行至現場查看詢問四鄰及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 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3.
本件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等機關,本件建物並 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相關資料;法院已就卷 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 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 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 拍。
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 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 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5.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 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