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現場測量程序時,據在場人即承租人稱,目前標的物由共有人之一出租他人作為宮 廟使用(虛空無極金殿),頂樓增建則作為倉庫使用。標的物以每月租金4000元出租,無書 面契約,恐有未約定租賃期間之情形,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評估是否有民 法第425條之情形。
4.
承租人在場稱,本件原本整間都有漏水問題,經處理後目前僅剩廁所 有漏水。其餘依在場人在場所述及本院函查、鑑定報告所載,該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 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 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 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10.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
11.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 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 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2.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 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 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