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9月12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其子在場稱現為債務人及家人自住, 頂樓有增建(即16568建號)。860之9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 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3.
16568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與主建物內部不相通,有獨立出口,拍定後無法以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是否為違建,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經建築主管機關 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4.
債權人、在場人、鑑定人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 速向法院陳報。trial1建號建號拍定後點交;16568建號若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拆除者,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