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第三人租客在場稱該屋係向共有人賴○○承租,揭示查封公告於門首。 嗣因需確認有無增建,執行人員會同地政人員、員警至現場勘測時無人應門,於員警在場 下由鎖匠開鎖,地政人員稱該屋無增建,但有使用該屋公設部分,屋內有承租人之辦公桌 等物。又據債權人陳報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承租人陳稱係向共有人之一租賃作為 設計工作室使用,現場部分區域漏水;本件標的為相互聯通之地下室,電梯出口走道公設 部分另遭增建占用,有債權人民事陳報狀可稽。另承租人陳報其與共有人賴○○之租賃契約,並表示與共有人賴○○間就本件標的之房屋租賃有聲請調解等情。法院已將系爭標的 之使用、占用情形為整體性揭露,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至現場查看 及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關於與其他共有人或使用人、占用人間之法律關係,拍定後應 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以上情形請自行評估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 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或聲請減價。本件係拍賣執行標的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3.
本件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 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 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 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債權人陳報現場部分區域漏水。依鑑定報告所載,經查詢市政府、原 子能委員會及現場外觀查詢,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詢問四鄰 屋內未聞見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 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 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 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5.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 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 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6.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 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