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1月8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28地號位於板橋後 埔福德宮前之空地,其上有介壽段1979建號(建物謄本載門牌館前東路
3.
98號公共設施)占 用」。現場為自助桌遊營業場所,經詢問其他店家,已無營業,除前開營業場所大門外,另有 兩個大門。復據警局函復稱該址原經營24小時桌遊,惟大門深鎖,經訪問同址1樓住戶表示,該 址目前係空屋狀態,無人居住使用。
4.
954地號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 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5.
債權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 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 向本院陳報。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0.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 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