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乙標標的查封時,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債務人在場,系址1樓3房2廁1廳1廚及後陽台, 無其他影響交易情事,現由債務人及妻子自住。外梯至2樓,屋內隔間與1樓相同,全堆置雜物 之用,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投標前先至現場查明,並逕向債權人、債務人、相關單位 洽詢查明,本院已將系址相關占有、使用情形為整體性揭露,請應買人自行評估,並決定是否 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建物部分依現況點 交。
3.
本件標的查封時,債務人稱車位位於B1編號49,另依鑑價報告所載,依債權人代理人表示7 號有地下一層編號49車位。惟查本件標的土地、建物謄本並無車位編號,其實際情形及其編 號、相關法律關係,仍請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 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4.
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 斷勘估標的尚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 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 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 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5.
本件標的共同抵押,應合併拍賣。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 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 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 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6.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 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