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75地號上有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506巷11號建物坐落,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375─1地號為前述建物門前之三角地塊,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地上建物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李○壽提出法院83年度北簡字第6232號及84年度簡上字第278號判決影本主張建物有占有土地之正當權源。
3.
375之1地號土地係47營字第274號營造執照之執照範圍。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基地與建物間之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行查明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上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