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為透天獨棟,具獨立水電,履勘入屋時,冷氣及電燈為開啟運轉中,惟無人 在屋內,屋內安奉神明及祖先牌位。6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62-1地號為道路用 地。據115.8.25日萬華分局員警至現場進行房屋現況調查,房屋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兄弟姐 妹)自行使用,拍定後點交。
3.
拍賣之4740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6月22日北市都建查字第 1156128625號函,
4.
2樓後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拍照存證;頂2層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 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限期拆除;2樓前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 除;2樓頂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期分類處理,列管拆除。
5.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5年6月16日核輻字第1150008535號函 覆,該建物無輻射偵測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6月1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 115613287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6月15日北 市消調字第1153032277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5年6月17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53037054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 事。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 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
6.
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 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