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658地號土地坐落於永和區永貞路417巷10號至34 號前方,現為巷道。另據新北市永和區公所函稱658地號土地概位於永和區永貞路417巷 既成巷道範圍,屬部分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部分位於道路範圍外之建築範圍狀 況。另據鑑價報告所載,658地號土地位於永和區永貞路417巷內,為現有巷道,惟實際 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自行至現場及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關於土地上之使用或占有人 間之關係,拍定後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以上情形請投標人再查明及評估,並決定是否參與 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或聲請減價。本件係拍賣上 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658地號土地屬「永和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65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經 函詢新北市政府及永和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至於有無其他需 地機關協議價購之情事不明,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政管制,是否 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 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 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土地上有他人建物,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 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7.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 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