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115年5月13日查封時,債權人郎家瑞到場,表示目前無人居住,斷水斷電斷瓦斯,無影 響交易情事,無增建,陽台屋頂下雨時有時會漏水,拍賣後點交。
6.
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函詢本件標的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結果 為未針對此類案件建檔,無資料可稽;鑑價報告所載,估價師詢問鄰居未果,網路查詢無資料; 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函覆無上開建物申請資料;經函詢新北 市政府消防局,函覆108年1月1日至115年5月14日無受理火災案件;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 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 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 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7.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 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之權。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8.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 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9.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