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土地使用分區為擬定永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98年3月17日)之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605地號為永和區秀朗路2段163號右方轉角處既成道路。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605地號部分土地係65永使字第1528號使用執照(64永建字第1015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應按專有部分比例買受之。上開主張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8.
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