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新北市中 和區景福段72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秀朗路3段100巷2弄16號建 物西側,其上有鐵皮屋占用,前開鐵皮屋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 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拍定後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 人特別注意,審慎評估後再行投標。
2.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 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中和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 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查詢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注意。
3.
如地上建物所有人符合土地法104條、107條、民法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 承買權。本院依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所提出之證據形式認定後決定是否准予優先 承買,對認定不服者應自行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與否之訴訟, 因上開調查及訴訟進行時間需耗費相當時日,於訴訟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 金及價金,請投標人自行評估後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