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土地上有新北市新店區大豐路22號房屋前 半部坐落其上,該22號1樓建物所有人陳*仁稱:其與22號3樓建物所有人陳*乾同為土地所有人,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應有部分,上開建物占有使用之 法律權源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又依新北市新店 地政事務所115年6月22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56028414號函稱,本件土地屬63使 字第1357號使用執照(62建字第2616號建造執照)範圍內基地之一,本件因係拍 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 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 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 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 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 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惟如主張其基地應有部分不足欲優先購買者,應 檢具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嗣後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合意就建築物各專 有部分應配屬之基地持分為分配之文件,供核算有無基地應有部分不足之情 形;倘無,則視為民法第799條第4項但書規定之另有約定,而無前開民法物權 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之適用。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 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 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 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 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又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 種住宅區,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8.
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如其 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 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總額及其他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