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874-2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新店區 光明街119號旁之鐵皮屋占用,占有使用權源不明;874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新 店區光明街123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占用,建物納稅義務人高萬順陳報稱其於71 年間向土地共有人購買土地持分建屋使用,迄今未登記過戶,有提出書面契約 影本,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以上土地使用分區為第 三種商業區。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不含地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惟地上 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之規 定,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僅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其他物坐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 際鑑界結果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 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