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774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店區秀水路6巷3號之建 物坐落,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據在場建物承租人稱建物係向債務 人之母親即土地共有人顏素靜承租,土地共有人稱上開建物原為債務人父親所有,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坐落基地之法 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 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