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259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上有新北市新店區新店路18 號部分占用,據建物所有人呂素卿陳報有向土地共有人鄭素蘭、鄭素卿承租土地之租賃契約,期間自114年11月1日至115年10月31日止,每期租金12,000元。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不含地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地上 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之規 定,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