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487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桿(平等幹12B6626 EB
3.
至新北市新店區平等街48巷10號、12號、1號、3號、電線桿(平等幹12 號1支1B6626EB
4.
之巷道;487-2地號土地位於平等街48巷20號前巷道之轉 角;487-3地號土地位於平等街48巷6號至4號前屋簷下細長之巷道。
5.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又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 四種住宅區。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10.
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如其 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 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總額及其他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