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881地號土地上有一樓磚造房屋及三樓鋼筋混凝土建 物,無法進入,故無法確定建物門牌為安康路1段184巷7號或9號建物所坐落;8 82地號土地上有建物門牌為安康路1段194號建物坐落;887地號土地上有建物門 牌為安康路1段184巷5號部分建物坐落;據新北市政府地政事務所114年9月24日 新北店地登字第1146113558號函及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14年9月26日新北店民字 第1142423274號函所載上開土地均非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且 無訂立三七五租約;其土地使用分區皆為農業區,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查封拍賣,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人與地上物所有人應自行處理占有使用關 係,請投標人注意。
3.
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購買 權,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同樣條件連同合併拍賣其他標的一併購買,如有 行使意願請儘速向本院陳報以利通知。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於拍定後主張 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且經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訟,將待最後確定判決為 準。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本件標的是否有分管契約等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分割涉訟者, 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 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因拍賣條件、標的變更或有不當,執行法院得撤銷 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如於本案拍定前,執行程序發生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 或其他繼續執行顯非適當之情事者,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 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不得異議,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