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法院 113速166263甲

新北市新店區中央段1115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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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7/1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7/18 ~ 2026/10/17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930
保證金:
186
總坪數:
14.9
坪單價:
62.5萬/坪
持分地坪:
14.9 坪
總現值:
1,392.9 萬
拍後增值:
462.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道路用地
蘇千晴
蘇千晴
法拍專員
經紀業:陳朱平建築師事務所
地 址:新北市蘆洲區水湳街80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新店區 中央段 1115地號,面積 196.9 m2,持分 1/4,930 萬
(道路用地 )
拍賣紀錄 (3)
1拍,2026/5/11,總底價 1,452萬,保證金 291萬,坪單價 97.5萬/坪,流標
2拍,2026/6/15,總底價 1,162萬,保證金 233萬,坪單價 78萬/坪,流標
3拍,2026/7/13,總底價 930萬,保證金 186萬,坪單價 62.5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6)
1.
本件拍賣標的1115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 中央路218~222號前方之道路,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相關使用 限制,應買人應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 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 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 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3.
依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拍賣標的除本院所囑請之查封登記外,另經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23日刑偵一二字第11360893354號函 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在案,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意旨略示:「若經拍定,執行法院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其刑事扣 押之效力,當自動移轉至抵押物之拍賣所得,於法律所定不受影響之 各項權利依法行使後,仍有餘額時,在該餘額限度內,繼續發生禁止 原所有人領取、處分之效力。執行法院應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事案 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或由上開機關等依職權或拍定人之聲請,通 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 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故本件如經拍定,且拍 定人依法繳足價金,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將依前揭裁定意旨, 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案件繫屬之法院,或由上開機關 等依職權或拍定人之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 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 的。惟經本院函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114年3月31日刑偵一 二字第1146036224號函覆表示債務人所涉案件現正由本院以113年度金重訴字第43號審理中,爰不宜塗銷登記,故拍定後可能不欲依據前 揭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刑事裁定意旨配合塗銷登記致無法 移轉登記於拍定人,所涉風險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請投標人特別注 意。且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4年8月11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4611 1430號函,該刑事禁止處分登記非屬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21點所 示於塗銷查封登記時得同時辦理塗銷範疇,故拍定人拍定後,仍須經 審查後倘無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第57條規定應予通知補正或駁回申 請之情事者,登記機關方准予登記。
4.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公開徵求應買。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9,300,000元。
6.
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新店區 中央段 1115地號
196.9 m2 × (1/4) × 283,000 元 - 930 萬元
= 462.9萬元
鄰近待拍
2026/8/20
1拍 點交
26.6 坪 / 1,581 萬
2026/8/20
1拍 點交
10.5 坪 / 583 萬
2026/8/4
1拍 點交
86.2 坪 / 12,700 萬
2026/8/6
1拍 點交
19.3 坪 / 3,695 萬
2026/8/17
1拍 不點交
73.4 坪 / 1,320 萬
2026/8/4
1拍 點交
15 坪 / 748 萬
2026/7/22
1拍 不點交
43.1 坪 / 3,292 萬
2026/8/17
2拍 不點交
8.9 坪 / 140 萬
2026/8/17
2拍 不點交
8 坪 / 34.3 萬
2026/8/10
2拍 不點交
25.5 坪 / 1,35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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