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475建號建物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汪先生(即債務人前 夫)開門稱房屋目前係其一人居住,房屋公設為停車場,車位兩年抽籤一次,管理費每月700 元,目前房屋無配置車位。
3.
占用人汪O博於115年7月30日具狀陳報其與債務人前為夫妻關係,債務人竟以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基於詐欺之故意,於108年6月20日將名下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263之4號5樓、新北市新 店區保紅路12號4樓之房屋(持分3分之
4.
,移轉登記於債務人。債務人為取信於其,並簽立內 容為前兩間建物為其所有,無論債務人與其婚姻是否存續,2房產均應返還與其之證明書,以取 信其。嗣因其發現債務人欲出售上開中正路房屋,始悉受騙。經提起刑事告訴,雖經檢察官不 起訴,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發回續查中,其將對債務人提起履行契約民事訴訟。請投標人注 意。
9.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