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780建號建物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未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18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 二種住宅區,拍定後點交。
3.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85-1地號土地為位於新店區永安街99號至永安街109巷1號巷口之道路, 其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 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185-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標的經查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 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 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